第23頁, 中間 (3),   修改如下 :

(3) 對於外幣風險之避險,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之外幣風險組成部分得被指定為避險工具。非衍生金融工具之外幣風險組成部分應依IAS 21之規定決定。

第23頁, 下方 (5),  其中 (c)   刪除.

第21頁, 上方表格內 20x7/ 2/ 1 (1)及(2) 分錄的貸方會計科目,   修改如下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遠期外匯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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